微信聊天截图能作为电子证据使用吗?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微博、微信等软件的广泛应用,越来越多的人际交往、商品交易在网络上进行。如果遇到纠纷,我们往往需要相关电子证据进行维权。
那么,微信聊天截图、微博/贴吧内容等,是否可以作为电子证据使用?如何保证我们收集到的此类电子证据具有法律效力呢?
一
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首先明确一点,微信聊天内容、微博内容、贴吧内容的截图不管在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中,都属于法定证据种类中的电子数据,能够作为证据使用。
民事案件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刑事案件法律规定:
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二
为何有些电子证据举证失败?
如上所述,微信聊天内容、微博内容、贴吧内容等截图是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
但是我们会发现,在很多裁判案例里,这些证据却没有被司法机构认可,这是为什么呢?
根据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二十八条:
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电子数据系篡改、伪造或者无法确定真伪的;
(二)电子数据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影响电子数据真实性的;
(三)其他无法保证电子数据真实性的情形。
事实上,受网络、操作环境、技术等多方面影响,电子数据存在易篡改、真伪难辨的天然属性。
当我们引用微信聊天、微博截图等电子证据时,微博、微信等第三方软件平台往往不会提供软件上发生的电子数据的真实性的说明材料。
例如微信团队曾公开发布声明,微信不留存任何用户的聊天记录,聊天内容只存储在用户的手机、电脑等终端设备。也就是说微信聊天记录都存在用户本地,腾讯公司并不能保证聊天记录不被篡改。
因此作为举证方,我们需要自证聊天人员的真实身份、数据未篡改、内容真实等多个要素,如果无法自证,又没有其他证据进行补强,那么这部分电子证据往往难以得到司法机关的认可。
三
如何正确收集电子证据?
根据《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第二款的规定:
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
因此,电子数据在满足真实性的情况下是能够作为证据得到司法机关的认可的,那如何收集这些证据呢?
1
确保主体真实
要有证据证明该微信、微博的内容、手机号码等材料确属对方所有,且不存在被盗取、错发的情况。
例如引用聊天记录截图,则聊天内容要尽量完整,能够在内容中体现聊天的主体是谁,事实是什么。
2
确保内容不可篡改
要证明微信聊天内容、微博内容、贴吧内容在截图、拍照以后无法修改,独立存储,生成的时间是明确的,保管方式和手段是妥当的。
3
形成证据链,进行补强
要尽量多地提供对自己有利的其他证据,彼此印证,让所有证据保持一致,形成完整、有效、严密的证据链,例如双方当事人的手机、电脑的操作记录、系统日志或者双方之间发生了与聊天记录相关的资金往来、信函往来等,对证据进行补强。
4
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以勘验、制作笔录等方式将内容固定下来。
5
可以同步进行公证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请公证机关对网页内容、聊天内容予以公证。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过程公证所具有的证据效力远远大于聊天截图本身。
6
收集方式和程序要合法
要注意取证手段的合法性和取证环节的完整性,即证据的收集方式或程序等要合法,使证据的形成不存在瑕疵。
7
尽早采取动作
微信聊天内容、微博内容、贴吧内容的截图要作为证据使用一定要及时、尽早采取动作,一旦在事后或者诉讼阶段再去收集,往往成本高、难度大,且证据的客观、真实性难以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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